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50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乐陵市众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新西环路潘家钢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磊,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晶,山东华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兴街21号英德利花园4号楼3#门面和4#门面。
法定代表人:周桂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建,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乐陵市众达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2日作出(2021)鲁1423民初150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