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盛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与***、程运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程运动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2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观民一初字第01373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章顺利,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程运动,男,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告:安徽省盛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友。
以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程运动、安徽省盛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负担。
审判长胡艳
代理审判员周鑫
人民陪审员江生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