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1956号
原告:***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苏蔺村口往东5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塔南路569号-4付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坤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