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479号
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云集文化商业街民俗风情街3#楼29层(2901-2922室)。
法定代表人:杜贤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君,安徽君锋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888号2005室。
法定代表人:梅春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上海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和县嘉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太和县镜湖中路43号人武部院内西小楼。
法定代表人:张绍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红波,男,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闫家宝,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宋坤,男,汉族,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易志华,男,汉族,1971年10月31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彬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嘉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波、闫家宝、宋坤、易志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彬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嘉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波、闫家宝、宋坤、易志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州市圣铭置业有限公司、***彬实业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盛铭药业有限公司、太和县嘉航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红波、闫家宝、宋坤、易志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