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24民初45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强,内蒙古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
被告:泰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MQ8E45,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兴林路3号1013室。
法定代表人:丁会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雯,内蒙古邦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泰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
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泰欣建设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宇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纳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