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24民初118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人,住云南省曲靖市***。
被告:***,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建筑总部大厦D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4MQ8E45。
法定代表人:**会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金 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