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201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技园**203。
法定代表人:胡成。
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息烽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4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