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30民初201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85年5月18日生,湖南省长沙市人,住长沙市望城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10月29日生,广东省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技园**203。
法定代表人:胡成。
被告:***,男,1969年9月16日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息烽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8元,减半收取45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