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403民初194号
原告:贵阳聚力群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关村坡路2号金关钢材市场D区2楼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MA6GQNFA4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贵州丙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2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胡成。
被告:***,男,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贵阳聚力群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聚力群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聚力群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贵阳聚力群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金灿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