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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海商贸中心与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554号 原告:北京***海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路21号院(21-32)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1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黔**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一期19栋1**35层5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2栋203。 法定代表人:胡成。 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黔**机械设备租赁站、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海商贸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商贸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