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3554号
原告:北京***海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中山口路21号院(21-32)一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日***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龙水路22号院1号楼8层8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阳市南明区黔**机械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一期19栋1**35层5号[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电商科创园2栋203。
法定代表人:胡成。
被告: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商贸中心与被告北京金润棣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市南明区黔**机械设备租赁站、贵州皓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北京***海商贸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海商贸中心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