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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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405财保1号
申请人: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钦州港富源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6724591138。
法定代表人:袁贵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明,北京市佳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梧州市新兴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4MQ631。
法定代表人:廖建。
申请人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45×××39的中国建设银行梧州河西支行账户内80万元部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1422113901228235014),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2021年3月29日,钦州仲裁委员会将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钦州市华德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45×××39的中国建设银行梧州河西支行账户80万元资金,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 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韦宇铃
书 记 员  蒙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法律关联法条沿革信息引用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