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311执保99号
申请人广西桂林市家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对被申请人广西南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了网络总对总查控,经查,被申请人名下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