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82执14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建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鲍犇犇,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于**,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建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的(2021)苏0382民初18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邳州市建正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35万元,于2021年2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被告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1年2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查,被执行人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账户无存款、无证券及股票信息。
2.经查,被执行人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经查,被执行人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邳州市***澎湖商业街西侧不动产(证号:邳国用(2015)第3765号、邳国用(2015)第3766号),其中证号为邳国用(2015)第3765号不动产已于2018年12月10日执行过户至他人名下故无法查封。证号为邳国用(2015)第3766号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理,本案对该不动产已予以轮候查封。
三、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邳州润泽置业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四、2021年7月5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同意不再走访。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郭 峰
审 判 员 ***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