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0131号
原告:中山市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和泰村第八村民小组(美日公司后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人山,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泓业正***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华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福中路41号里樾公馆6幢首层109-111卡。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华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新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