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江执指字第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翔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刘祥龙。
被执行人杭州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万斌。
东莞市翔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杭州聚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67662元,执行费人民币67738元。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作出的(2014)穗仲莞案字第435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东莞市翔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并无房屋及车辆;且并无银行存款,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指字第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李 艳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王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