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6执保2444号
上述申请人深圳市超群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05293.99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05293.99元的财产,并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
经审查,被申请人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在本案中已被足额冻结人民币205293.99元,因此,被申请人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请求保留名下工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存款的冻结,解除名下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符合公平原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厚街支行09×××01账户中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范 藜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