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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广东安昂照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1358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安昂照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安昂照明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唐珺珺
书记员 彭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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