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4民初18252号
原告: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蕃瓜园路2号1栋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6822854XL。
法定代表人:刘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聪,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演生,广东明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紫荆社区商报东路11号英龙商务大厦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188849。
法定代表人:李振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财,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六区6号楼5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30134965。
法定代表人:孙凤英。
原告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大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聪、被告威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婷、黄振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安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称威大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09889元;2.被告称威大公司支付原告利息,以85095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加计50%即年利率5.7%的标准自2021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3日为875.77元;以109889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加计50%即年利率5.7%的标准自2021年12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为487.17元;3.被告中安消公司对被告称威大公司的所欠货款109889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4.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威大公司辩称,1.不认可原告诉请;2.原告的产品出现了质量批次问题,被告威大公司保留进一步追责的权利。
被告中安消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威大公司为被告中安消公司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被告中安消公司不应列为被告。二被告均具有独立完整的财务制度,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况,二被告均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独立的经营管理部门及独立的人员,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中安消公司承担责任。
案件相关情况
2021年8月25日,原告与被告威大公司签订《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骨伤康复院区(一期)建设项目灯具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威大公司出售灯具,货款为121564元;合同签订生效后,被告威大公司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30%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备货生产,货到现场7天内付清尾款,付尾款后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被告威大公司。原告陈述,合同项下货物分别于2021年8月26日、9月17日交付完毕。另,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21年10月12日更换26件灯具。
2021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威大公司签订《罗湖区人民医院医技楼二层智能手术室项目灯具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威大公司出售灯具,货款为35420元,其余条款与上述第一份合同基本一致。原告陈述,合同项下货物于2021年11月26日一次性交付。另,原告应被告要求于2022年3月24日更换11件指示灯。
被告威大公司对原告所述的货物交付情况及诉请的剩余货款109889元均无异议,但辩称涉案部分灯具存在灯盘不亮、频闪等质量问题。被告威大公司提交的《设备及材料采购申请单》载明项目名称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生命与健康科学学院RB1楼及RB6楼装修FPC工程。三份《威大公司维修服务报告》载明的客户名称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RB6楼。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被告威大公司工作人员向“威大供应商广东翔龙君硕净化灯明辉”发送微信称“我们沧州项目和罗湖项目反映您这边发过去的货品个别有问题”、“看看有啥需要补发的处理一下,您这边发票开过来我来请款”,对方回复“没关系,退回来,我们这边帮你做售后”、“可以的,退回来我们检测,或者还有什么要补得,一起处理吧”。被告威大公司陈述,目前其认为有问题的灯具均已邮寄给原告。原告确认收到,并均已向被告威大公司补发了新的灯具。
另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威大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7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为被告中安消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涉案两份采购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完成其交付义务,被告威大公司对原告主张的欠付货款109889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威大辩称货物质量问题。被告威大公司单方面陈述的质量问题,原告于庭审时不予认可。被告威大公司提交的拟证明灯具存在质量问题的申请单、维修报告等,所涉货物均非本案合同项下之货物,故双方之间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被告可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利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中安消公司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中安消公司应当对被告威大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威大医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翔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889元及利息1362.94元(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此后利息以109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2.52元、保全费1076.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许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