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391民初396号
原告:赵光,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宋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田建增,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秦皇岛戴卡兴龙轮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赵光、***诉被告秦皇岛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建增、被告秦皇岛戴卡兴龙轮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赵光、***以已与被告秦皇岛亚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田建增、被告秦皇岛戴卡兴龙轮毂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7,680元(原告已预交3,840元),减半收取3,840元,由原告赵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