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1579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上海明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皖0203民初1579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皖0203民初1579号判决书中判决主文“一、被告上海明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80250元,并以该款实际未付数额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2022年7月1日开始,以同期国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补正为“一、被告上海明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80250元,并以该款实际未付数额为基数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从2021年7月1日开始,以同期国家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