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1265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龙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意,女,199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龙南市,系原告之妻。
被告:江西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临港新城C区36栋2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张婉珍。
原告**诉被告江西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李家怀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春
书记员 曾姝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