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现住全南县。
被告:江西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MA35Y63Q0G,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临港新城C区36栋2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西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