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东。
被执行人:四川西控新能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孵化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张蜀彤。
被执行人:张蜀彤,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西控新能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蜀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2020)川0112民初5998号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西控新能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蜀彤给付420014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四川西控新能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蜀彤的银行账户,但是余额远远不足。扣划被执行人张蜀彤银行账户存款272401元,扣除执行费44401元,余款228000元支付申请人。对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西控新能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蜀彤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西控新能源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张蜀彤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00140.00元(具体准确金额以付清之日结算为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胡栋梁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