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4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中元科技创新园)E座南楼三层310-221室。
法定代表人:李莎莎,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鸡鸣路600号1栋1楼5号。
法定代表人:范叶,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天衢路以南金地家园1号楼5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香,经理。
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2481号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