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2481号
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袁桥镇东方红东路6596号(中元科技创新园)E座南楼三层310-221室。
法定代表人:李莎莎,经理。
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鸡鸣路600号1栋1楼5号。
法定代表人:范叶,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8号联邦财富中心2号楼1单元8层03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东,总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天衢路以南金地家园1号楼5单元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香,经理。
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成都***瑞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博越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宏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款4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0元,由申请人德州肥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