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豪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与上海豪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904号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新站区淝河路京商商贸城G区一街DC120号商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楼27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豪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撤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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