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3904号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经营场所合肥市新站区淝河路京商商贸城G区一街DC120号商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坤,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豪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楼274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与被告上海豪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新站区**建材商行撤诉。
审 判 员 田 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寅雪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