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攀枝花市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同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4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三森家居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罗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同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三森家居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市**三森家居建材城**div>
负责人:万继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住所地:四川省***市**三森家居建材城内
法定代表人:曾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
再审申请人***市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品公司)、***市同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乐公司)、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豪思攀分公司)、***市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印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4民终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逸品公司、同乐公司、豪思攀分公司、印象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提供的“四季豆”家装生活馆供货协议书(以下简称供货协议)、收款收据、支付凭证以及***与**的合伙协议书,足以证明**有收取退款的权利。**收取退款,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自行打印的情况说明,要求再审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来证明该款退给了**,不符合公司实际管理情况。经查会计凭证,该款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与**有合伙关系,但是**不是本案供货协议的签字一方,且**与***之间另有合伙纠纷并经法院调解已进入执行,调解一案并未将9600元纳入一并解决。因此,印象公司直接将供货协议所涉9600元直接退还给**,确有不妥。故,逸品公司、同乐公司、豪思攀分公司、印象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逸品公司、同乐公司、豪思攀分公司、印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逸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同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豪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市印象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