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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1473号 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888号2幢2区319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思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下盐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651号一楼西侧和二楼东侧。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思丰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太平洋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被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交纳赔偿款80,000元(人民币,下同),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以该赔偿金额解决本案纠纷。2023年4月13日,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