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格智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腾亚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81民初4955号
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东路世纪阳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DRPFF3C。
法定代表人:冯其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江,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超,贵州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腾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办事处北京路未来林城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MA6H7NHP7C。
法定代表人:贺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思南县顺农社员股金服务部,住所,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思唐街道城北社区中央天街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4MA6DLHNH6M。
法定代表人:谢元高。
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腾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思南县顺农社员股金服务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20元,由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0元,退还原告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70元。
审判员  柳红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梁室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