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泉州九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503MA31L2484E,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街283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九宏建设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526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