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九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泉州九宏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闽0526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执行人:泉州九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503MA31L2484E,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湖街283号3**201室。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九宏建设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闽0526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