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5民初1657号
申请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0546534618,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金田北苑31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军,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5069831021W,住所地:马关县马白镇运动场16号。
负责人:龙泉水,职务:经理。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柏霖,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9040363F,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泉秀路晶都国际B栋。
法定代表人:许利亚,职务:经理。
原告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关分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文山州金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60411.84元限额内进行查询并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