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2民初3545号
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安吉路中骏裕景湾5号楼9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9040363F。
法定代表人:许利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贻宣,福建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码头路口海景假日酒店配套商店楼(店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2168640C。
法定代表人:陈桂英。
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佩芬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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