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521民初3220号
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泉秀路晶都国际B栋1106,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69904036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波,福建兴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诉讼过程中欲以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省奕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严诚
速录员***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