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202执恢2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沿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57036152R。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
被执行人:**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市**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8146272J。
法定代表人:魏虹。
被执行人:**仁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44814T。
法定代表人:潘峰。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存款,被执行人魏虹名下有位于**市亚光新村15-9号房产存在抵押权并被多轮查封,有车牌为鄂B×××××的车辆已被多轮查封,有**仁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30%股权已被另案查封,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财产反馈汇总表、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进
审判员 周雷刚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罗瑾
书记员张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