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民终19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农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贤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明,湖北天领艾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滨大道**iv>
法定代表人:朱永芹。
原审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黄,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园路**v>
法定代表人:郭庆,董事长。
上诉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亿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北鄂东市场发展经营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5.00元,减半收取822.50元,由上诉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万 里
审判员 尹 策
审判员 魏美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娄晶
书记员黄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