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执(2021)鄂0202执148号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沿湖路**。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狮南路**明泽丽湾****农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贤庭,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福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交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和解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20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董 进
审判员 向淑青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