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执恢1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沿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57036152R。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
被执行人:**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市**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8146272J。
法定代表人:魏虹。
被执行人:**仁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44814T。
法定代表人:潘峰。
申请执行人**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仁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进
审 判 员 周雷刚
审 判 员 何 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张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