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2执异3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MA4944814T。
法定代表人:潘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沿湖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757036152R。
法定代表人:张淑娟,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彩虹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058146272J。
执行事务合伙人:魏红。
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其对被执行人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为300万元,且其已将300万元转入法院账户,申请执行人先达制冷有限公司不应再要求其在300万元范围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本院不得超出300万元范围执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财产,并立即解除对郭超名下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7字第0××2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称:一、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系仁康公司受众康门诊部债务牵连被起诉的第一起案件,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据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二审判决所查明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已被省高法裁定纠正,省高法裁定主文明确仁康公司对众康门诊部的债务应在仁康公司“接收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依据二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二、除本案以外的同类案件的已生效判决均已明确仁康公司对众康门诊部债务在300万元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精神,同案同判,应统一法律适用。三、仁康公司对众康门诊部所负的债务仅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在一审诉讼保全过程中,案外人郭超用名下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7字第0××2号)房屋为其提供担保,现仁康公司已在应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实际承担了清偿责任,法院应解除对案外人郭超上述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可以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当事人只能对执行行为合法性提出异议,无权对执行标的额提出异议;二、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无权对执行标的进行变更,异议人请求的在300万元范围内执行无法律依据;三、案外人郭超自愿为仁康医院提供担保,在执行终结前,不应解封其房产。
本院查明,2019年3月5日,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鄂02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03400元及违约金;后原告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9)鄂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2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二、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于收到判决之日起,五日内连带支付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703400元及违约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众康门诊部合伙人魏虹与仁济医院约定,共同组建仁康医院公司。其后众康门诊部停止营业,仁康医院公司在众康门诊部原营业地址继续经营,接管众康门诊部的所有业务和资产,涉案空调设备亦在仁康医院公司的接收财产范围,仁康医院公司应对众康门诊部的涉案债务与众康门诊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定仁康医院公司与众康门诊部连带支付工程款本金及违约金并无不当”。据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鄂民申30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申3063号民事裁定书仅仅是认定“涉案空调设备在仁康医院公司的接收财产范围”,并未作出异议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所说的其对众康综合门诊部的债务在接收财产范围即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结论,且该裁定驳回了****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2民终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向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本金703400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并无不当。根据《最高法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应当是待决案件参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类案检索,正如异议人所说“黄石市先达制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诉黄石众康综合门诊部(普通合伙)、****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一案系仁康公司受众康门诊部债务牵连被起诉的第一起案件”,异议人要求该案与发生在其之后的案件适用同样的法律标准显然不符合意见规定。另外案外人郭超在诉讼阶段用其名下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路××号(产权证号为黄房权证2007字第0××2号)房屋为异议人仁康医院作财产保全担保,就是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因该案尚未执行完毕,故不能解除查封。综上所述,异议人的请求无法可据,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请求。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周雷刚
审 判 员 董 进
审 判 员 何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盼
书 记 员 袁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