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903执74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普陀永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组织机构代码:7195237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组织机构代码:6725527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欠款3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舟山远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街道晨晖街××房产被整体处置,申请执行人在分得执行款91468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903执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