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
被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空路13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中天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00元、诉讼保全费1070.00元,合计1645.00元,由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小川
审判员姜晓冬
审判员吴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邹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