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辽0214执360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湾新区海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继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森,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孟列,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214民初67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8492.23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领取本案执行款后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辽0214执3605号执行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 朱韶丰
书记员 刘佳莹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