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4758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755353T。
法定代表人:王继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秀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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