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4民初4758号
原告:**,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755353T。
法定代表人:王继元,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男,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与被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史秀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