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4民初2458号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海湾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75535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通山街环山路63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4352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三冶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孔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