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214民初249号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海新社区海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