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辽0214民初249号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街道海新社区海湾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大连第一互感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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