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龙乡出租汽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5538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龙乡出租车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金川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733950986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迎春东路258号新鹏瑞·**4号楼7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903747842C。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龙乡出租车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原告***在接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若期满后仍末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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