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6224号
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萱花园吉发小区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4503823096。
法定代表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恒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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