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4105号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4460932。
负责人:余业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0.43元,待本裁定书送达后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罗 辑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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