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20民初4100号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9334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璧渝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094460932。
负责人:余业清,该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生于1982年3月18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17日,住重庆市大安镇。
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璧山平安出租汽车分公司,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43元,扣除其应负担部分25元余500.43元,待本裁定书送达后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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