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终10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云南省**市麒麟区子午路。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号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因案涉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故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