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0302民初240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住**市麒麟区子午路
被告:***,男,汉族,**市麒麟区;***,男,汉族,**市马龙县;***,男,汉族,**市马龙县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市麒麟区子午路,被告:***,**市麒麟区潇湘街道文明村委会观音洞村118号,中国(大陆)籍,被告:***,**市马龙县月望乡小海子村委会大海子村81号,中国(大陆)籍,被告:***,**市马龙县月望乡小海子村委会***村112号,中国(大陆)籍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2017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计……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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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