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晟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晟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3403号
原告:江苏晟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江海不锈钢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影,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思良,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大新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会主任。
被告:徐州当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海滨,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江苏晟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山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大新庄村村民委员会、徐州当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海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晟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晟仕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72元,减半收取计73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